人民法院、仲裁機構等在處理民事糾紛時,首先應當依照法律。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,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,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。根據我國《立法法》第8條第8項規定,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。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經法律的授權,針對特定領域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的細化規定。此外,有的法律授權地方性法規對某種特定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規定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條的規定,法律沒有規定的,可以適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。習慣是指在一定地域、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確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間習慣或者商業慣例。
適用習慣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
01
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。
所謂法律沒有規定,就是相關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對特定民事糾紛未作出規定。
02
所適用的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
因此,并非所有的習慣都可以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,只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才可以適用,當然適用習慣也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。